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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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a-ckshe@mail.taipe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民政局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郵遞購領:以郵遞索取者需附回郵郵資及現金新臺幣壹佰元整。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民政局第一討論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北區民政局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8年12月13日止(詳契約及本案需求說明書)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廠商僅須任一項符合之情形為: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b.章程:具辦理民意調查相關性質者。
(2)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a.根據教育部89年10月4日臺(89)秘(一)字第89122565號函之規定「各大專院校教師接受各機關委託之研究計畫,除學校允由教師個人對外承接計畫外,應以學校名義與委託機關簽約,個人不宜逕自與委託機關簽約」辦理簽約事宜。b. 如以國立大學校友基金會或系所基金會名義投標者,應另出具合於教育部90年8月10日函頒「國立大專院校組設之財團法人基金會與校務基金關係之處理原則及配合措施」規定之證明文件。
(3)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及營業項目為IZ15010「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之公司或行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8年6月1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8年6月2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2.受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民政局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196,傳真:02-27598799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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