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7208889#6196/6242
電子郵件信箱
bca-ckshe@mail.taipe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民政局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郵遞購領:以郵遞索取者需附回郵郵資及現金新臺幣壹佰元整。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民政局第一討論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北區民政局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8年1月3日起至108年12月17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本採購不允許共同投標。投標廠商資格允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之。我國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任一項符合:
(一)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1.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2.章程:協助政府機關或團體辦理有關會計、商事或財稅之調查、查核或諮詢服務,檢附章程影本。
(二)會計師事務所:1.會計師執業登記證明文件。2.會計師公會會員證。
二、本採購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允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者,分包廠商代替之基本或特定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會計師證書、有核准日期文號之會計師執業登記事項表或執業登記印鑑卡、會計師公會會員證。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分包廠商。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應以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者代替,並須經本機關同意。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7年12月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2.受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民政局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196傳真02-27598799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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