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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she@civil.tc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郵遞購領:以郵遞索取者需附回郵郵資及現金新臺幣壹佰元整。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民政局第一討論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北區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05年12月25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任一項符合:
(一)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
1.承攬工程手冊。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二)E801060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三)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需符合經濟部訂頒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E1、E8、E9、F1中類其中一項以上相關業務或其他依法得提供本案標的之合法設立公司行號或法人、團體。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5年11月1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2)受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民政局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196,傳真:02-27598799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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