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330號4樓
電子郵件信箱
fbm_a10210@mail.taipe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330號4樓 總務課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者免費,書面(光碟片)招標文件售價新台幣300元,郵購者文件費用須以郵局匯票另加附回郵郵資(票)新台幣70元。
開標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330號4樓 大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330號4樓 總務課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政府採購標的分類代碼「82」不動產服務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或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2.其他證明文件:(a)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且已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證書。(b)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會員證書。(c)領有上開證照之人員係屬投標廠商之受僱人員、從業人員,應另附該等人員在職證明文件。(d)為避免發生廠商承攬本查估案履約能力不足,致使後續衍生影響查估品質、進度,甚或解約等情事,廠商須檢附曾完成承做類似招標標的之文件(須包含驗收完竣證明書或驗收紀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現況了解,請洽本處承辦人員:傅先生,聯絡電話:(02)87329686轉29707。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9年9月4日前(截止),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結果,將於109年9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廠商。
3、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4、本處檢舉電話: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政風室(02)87329686轉29695。
5、投標書應併附於企劃書內。
6、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另辦理評審會議,實際開會時間依機關通知為準。
7、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依同辦法第3條:「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注意事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升溫,進入本處務必配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請廠商於開標前提早抵達並配合防疫措施,以免遲到損害自身權益。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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