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限屆滿,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服務期間上限4個月,期間內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6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4樓(本所4樓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做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1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4樓(總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一)營業項目需符合經濟部訂頒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
營業項目列有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之廠商。
(二)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1.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2.章程:身心障礙團體福利機構團體提供清潔服務相關之章程。
3.其他:最新負責人當選證書或法人登記書 。
二、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之繳納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信用證明文件: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票日前半年以內。
(二)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三)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資料查詢日期。
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四)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覆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13年11月27日前將書面送
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11月29日前以書面答覆廠商。
二、本案免繳納押標金,履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之10%。
三、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
面報價時,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四、本案預定決標日為開標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