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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3樓之1(本所3樓大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3樓之1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依據臺北市政府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需符合經濟部訂頒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營業項目列有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或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或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或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等與本案有相關性之廠商。
2.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之繳納證明。
3.信用證明文件: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11年3月4日前將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3月7日前以書面答覆廠商。
二、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之3%。
三、本案簡報時間及地點,由本機關另行通知。
四、本案經機關首長核准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報價單或企劃書時,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五、履約標的現場勘查請洽本所承辦人尤小姐,電話:02-25942569分機30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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