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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3樓之1(本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3樓之1(總收發)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依據臺北市政府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廠商僅須符合以下一項。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a.承攬工程手冊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2.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等內容。)
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3.E801060室內裝修業:
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b.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施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6年6月2日前將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6月4日前以書面答覆廠商。
二、本案決標次日起15日內需完成簽約程序。
三、本案預定決標日為開標當日。
四、投標前建議廠商先行詳細勘查現場。
五、因招標文件修改,請投標廠商以最新公告之投標文件下載使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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