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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3樓會議室(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3樓之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3樓之1(總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至工程契約全部工項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依據臺北市政府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廠商僅須符合以下一項:
(1)建築師事務所:
a.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6年2月2日前將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2月8日前以書面答覆廠商。
二、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時,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三、本案決標次日起15日內需完成簽約程序。
四、本案訂於106年2月10日上午辦理資格審查開標作業,本所依開標結果,再通知合格廠商進行簡報。
五、本案預定決標日為議價當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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