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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二段86號1樓服務台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採用臺北市政府最新訂定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參照投標須知/十三、(一)之規定)
(一)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二)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二、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或前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為第2次公告,截止投標及開標日期已修改,投標封套亦隨同修改,另有關採購契約第八條履約管理第(二十四)項第2款及第十二條驗收第(二)項第2款內容部分修改,因本次招標文件無重大改變,依法不受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之限制,惟配合上述修正,有意投標者,請重新領標。
2.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3.本案採公開招標,採最低標決標,押標金為7萬元,履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10%,保固保證金為契約金額3%。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6年6月1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6月4日前以書面答覆廠商。廠商對於本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至損害權利或利益者,應於106年6月4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異議。
5.受理疑義、異議窗口: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電話:02-23587877分機302,傳真02-23587696,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二段86號1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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