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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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275號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275號明倫堂2樓多功能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275號2樓辦公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5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於開工之日起75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免工本費或機關文件費者免檢附)。
二、押標金繳納憑據。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五、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六、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僅須任一項符合:
(1)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2)專業營造業:E103091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
(3)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如報(減)價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做為決標對象。承攬工程造價限額認定,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2條及第4條之1規定辦理。)
(4)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七、其他應附證件或特定資格文件:
(1)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2)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允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具有者代替者,分包廠商代替之基本或特定資格,並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檢附證明文件,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A101011種苗業、A102080園藝服務業,該兩項僅須任一項符合即可(該特定營業項目 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具有處理
褐根病相關藥劑防治能力(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1.農委會林業試驗所「樹木褐根病防治檢驗流程及檢體檢驗標誌之製作」技術轉移證明文件。2.負責人或所聘僱【有勞保辦理證明】員工之園藝施工相關技術士證照等)之廠商。
若得標廠商本身具有以上兩項資格條件,亦應於決標後次日起15日內檢送相關資格。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分包廠商。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應以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者代替,並須經本機關同意。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若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應於民國109年5月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9年5月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受理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電話:02-25923934轉18,傳真:02-25852730。臺北市大龍街275號明倫堂2樓辦公室。
四、本案公告底價,底價金額為新臺幣152萬元。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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