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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契約條件價金保留後續擴充2個月(即最長不得超過108年2月28日),擴充金額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按月支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27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付款 新臺幣 2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275號明倫堂2樓辦公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免工本費或機關文件費者免檢附)。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五、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
1.營業項目需符合經濟部頒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J101010清潔相關營業項目公司、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身心障礙團體福利機構團體提供清潔服務相關之章程。
六、其他應附證件或特定資格文件: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訂有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102萬3,000元整。
二、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審定後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投標須知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詳細日期詳招標公告;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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