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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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經機關通知應依本契約各條件延長至新契約發包為止,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即最長不得超過108年3月31日),擴充內容僅限於詳細表內人事費、保險費、劇院設備維護及保養、稅捐、利潤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275號明倫堂2樓辦公室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275號明倫堂2樓多功能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275號103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275號明倫堂2樓辦公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免工本費或機關文件費者免檢附)。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
四、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五、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601010藝文服務業、J603010音樂展演空間業、J602010演藝活動業等相關營業項目之公司、JB01010 會議及展覽服務、JZ99090 喜慶綜合服務業、J799990 其他休閒服務業等相關營業項目之公司僅須任一項符合。
六、其他:
(一)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情形: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證照。廠商應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若屬新設立公司,組織成員應具有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同其他公司之履約經驗可提供工作證明或其他受雇證明等佐證資料),並曾承攬或協力完成視聽劇院、會議廳或演藝廳類燈光、音響以及高空作業等設備維修保養與操作技術類工作,並持有契約及業主開具之驗收證明文件或可佐證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企劃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詳細日期詳招標公告;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1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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