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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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預算數(65萬4,925元)內辦理,補充原採購不足或應併入辦理之電源改善業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275號2樓辦公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275號2樓辦公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3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免工本費或機關文件費者免檢附)
二、押標金繳納憑據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五、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六、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
1.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3.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4.電器承裝業:電器承裝營業登記證
七、其他應附證件或特定資格文件:「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檢具高空作業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資格、企劃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若對本案有任何疑義、異議,請至遲於106年2月28日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本會將於106年3月1日前以書面回復。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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