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d_su6789@mail.taipe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經機關通知應依本合約各條件延長合約至新合約發包為止,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即最長不得超過107年3月31日),擴充內容僅限於詳細表內人事費、劇院設備維護及保養、稅捐、利潤、保險費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275號明倫堂2樓辦公室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275號明倫堂2樓多功能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275號明倫堂2樓辦公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免工本費或機關文件費者免檢附)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五、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J601010藝文服務業、J603010音樂展演空間業、J602010演藝活動業等相關營業項目之公司、JB01010 會議及展覽服務、J799990 其他休閒服務業等相關營業項目之公司僅須任一項符合
六、其他:
(一)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情形:曾承攬並完成視聽劇院、會議廳或演藝廳類燈光、音響等設備維修保養與操作技術工作,並持有契約及業主開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企劃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若對本案有任何疑義、異議,請至遲於106年3月11日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本會將於106年3月12日前以書面回復。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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