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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學校或校內學術單位: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註:學校與其下之學術單位不得參與同一採購案。但校內之二個以上學術單位參與同一採購案,非屬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2項情形。)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103060管理顧問業或JA01990其他汽車服務業。)
■廠商具有協助機關或事業單位進行專業諮詢、車輛維修案件審核、查驗、會勘及人員教育訓練等服務之實績。
■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具政府機關核發之汽車維修甲級技術士證(或1級技工)至少1人,及乙級技術士證(或2級技工)至少1人(檢附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或其他可供佐證之相關資料證明任職於投標廠商)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協助機關或事業單位進行專業諮詢、車輛維修案件審核、查驗、會勘及人員教育訓練等服務之實績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政府機關核發之汽車維修甲級技術士證(或1級技工)至少1人,及乙級技術士證(或2級技工)至少1人(檢附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或其他可供佐證之相關資料證明任職於投標廠商)。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電子領標憑據、聲明書、納稅證明、金融機構信用證明文件。
2.誠信治理承諾書、分包廠商自我檢核表、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
3.「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4.餘詳投標須知。
1.本案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依規定辦理保留決標,預算審定後俟再依投標須知第59點第(四)款規定辦理。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11.19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3.11.20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3.檢舉受理單位:本局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4.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5.其他:為協助本局維修保養管理所屬之環保清潔車輛及機具,本案廠商應依採購規範提供專業諮詢、車輛維修案件審核、查驗、會勘及人員教育訓練等服務,餘詳招標文件。
6.本案於第一次公告如投標廠商未能達到3家以上,則改採限制性招標。
7.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新招標文件。
8.餘詳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