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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保管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秘書室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120日曆天內一次交清全部標的物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廠商: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設立之證明,其行業別為: 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設立之證明,其行業別為: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F104110)、五金批發業(F106010)、五金零售業(F206010)、交通標誌器材批發業(F113090)、其他紡織及製品製造業(C399990)等之銷售、買賣、製造等與招標標的物相關之營業項目之「依政府立案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團體…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原114年4月30日公告之投標封套截標日及開標日有誤植,爰更正投標封套。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1萬元整。
【履約地點】廠商應將採購標的送達履約所需臨時場所(即交貨地點),應為與機關協商後之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地區,其所需費用概由得標廠商負擔。本局點收後貨物保管責任仍應歸屬廠商,俟本局驗收合格後並由廠商於30日內依附表分送本局指定單位確認數量無誤後解除。
【履約期限】決標次日起120日曆天內一次交清全部標的物。
1.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押標金繳納憑據、聲明書。
2.廠商納稅證明、法律責任切結書、金融機構信用證明文件、誠信治理承諾書、分包廠商自我檢核表。
3.餘詳投標須知。
1.本案於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報價單時,改採限制性招標。
2.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新招標文件。
3.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4.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5.7以前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4.5.8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6.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7.檢舉受理單位:本局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02-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