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7208889#7275,7211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秘書室東北區6樓開標室(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保管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文書股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國內廠商: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設立之證明,其行業別為:塑膠製業批發(C805)、交通標誌器材批發(F113)、其他紡織及製造批發(C399)、其他批發(F199)及未分類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CZ99)、零售、買賣、製造、進出口項目或與招標標的物相關之營業項目。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聲明書、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276萬元整。
1.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廠商聲明書、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2.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3.餘詳投標須知第貳節及審查表。
【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28萬元整。
【保固保證金額度】新臺幣8萬元整。
【履約地點】廠商應將採購標的送達履約所需臨時場所(即交貨地點),應為與機關協商後之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地區,其所需費用概由得標廠商負擔。本局點收後貨物保管責任仍應歸屬廠商,俟本局驗收合格後並由廠商於30日內依附表分送本局指定單位確認數量無誤後解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算180日曆天內全部交清。
[(1)承商須於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樣品製作日及樣品審核期程皆含在交貨期180日曆天內併算),依本局規格製作樣品1件,送本局確認,確認無誤後始得量產,其背面依個人編號網版印刷,字體字形及印刷位置如規格表圖示。
(2)樣品1件,如有送樣逾期,依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1‰計算逾期違約金。
1.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非複數決標、以最低標總價決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2.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2.17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4.2.20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本局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6.進入本府市政大樓親送投標文件時,請先預留進出時間,尤其涉及有截止收件時間之事項,一定要寬估時程,以免影響自身相關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窗口電話: 02-27208889轉7221,傳真號碼:2759799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文書股總收發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