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本局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保管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國內廠商: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
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
碼: F114010汽車批發業、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
F214010汽車零售業、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CD0103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JA01010汽車修理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地點】:本局廢棄物處理場。(臺北市南港區南深路37號)
【履約期限】:自機關通知次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詳見規範明細與補充規定;另若經機關評估已無交貨需求,經廠商同意,於完成最後一批交貨暨查驗合格後辦理全案書面總驗收後付款結案。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整。
【保固保證金】新臺幣1萬8,000元整。
【應附證明文件摘要】
1.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押標金繳納憑據、聲明書。
2.納稅證明、金融機構信用證明文件。
3.誠信治理承諾書、分包廠商自我檢核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
4.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設立之證明。
5.餘詳投標須知及資格審查表。
1.本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用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後以實做數量結算。
2.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
3.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應明定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通報期間自機關通知次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見規範明細與補充規定;另若經機關評估已無交貨需求,經廠商同意,於完成最後一批交貨暨查驗合格後辦理全案書面總驗收後付款結案。
4.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日期為準。
5.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12.6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3.12.9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7.檢舉受理單位:本局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8.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依投標須知五十九點(四)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審定通過後辦理決標;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依同點(四) 2.辦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窗口電話: 02-27208889轉7216,傳真號碼:2759799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文書股總收發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