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保留未來增購3個月的權利(631,5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114年4月1日或決標次日起(以日期後者起算)至114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國內廠商: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b.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F113990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F213040精密儀器零售業、F213990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或J101990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曾完成空氣品質監測系統之製造、供應、承作或維護之證明文件,投標時需檢附該實績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契約書影本供審。(契約書至少需包含封面、簽約用印頁面及工作項目證明頁)(檢附之文件內容,需可明白顯示曾製造、供應、承作或維護過空氣品質監測系統,如所附文件無法證明,視為不合格標)。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空氣品質監測系統之製造、供應、承作或維護之證明文件,投標時需檢附該實績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契約書影本供審。(契約書至少需包含封面、簽約用印頁面及工作項目證明頁)(檢附之文件內容,需可明白顯示曾製造、供應、承作或維護過空氣品質監測系統,如所附文件無法證明,視為不合格標)。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 262 萬7,000元整。
【履約期限】自114年4月1日或決標次日起(以日期後者起算)至114年12月31日止。
【廠商應附證明文件摘要】
1.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2.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3.得標廠商應自行負責本案設備必要之電源配置及缐路安裝等事宜(本局不另行補助),若有現勘需要請與本局人員連絡及安排(連絡人員:陳汎凌,連絡電話:(02)2823-6160分機819)。
4.餘詳投標須知第貳節及審查表。
1.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非複數決標、以最低標總價決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2.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2.3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4.2.7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本局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秘書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214傳真:27597996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