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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增購百分之三十之權利(增購金額453,000元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6樓開標室【110204臺北市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保管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204臺北市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秘書室文書股總收文
履約期限
應於113年6月1日至113年7月15日之間,將採購標的一次交清送達指定場所。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訂頒之財物契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1.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C802080環境用藥製造業、F107080環境用藥批發業或F207080環境用藥零售業。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環境用藥許可證明文件(兩者需至少符合一項)。
(1)製造業者:須領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用藥許可證及工廠登記證。
(2)販賣業者(經銷商):
A.具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
B.環境用藥許可證影本。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公告底價】每公斤新臺幣161元整。
【廠商應附證明文件摘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環境用藥許可證明文件(兩者需至少符合一項)。
(1)製造業者:須領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用藥許可證及工廠登記證。
(2)販賣業者(經銷商):
A.具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
B.環境用藥許可證影本。
2.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廠商聲明書、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3.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4.餘詳投標須知第貳節及資格審查表。
【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15萬1,000元整。
【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履約地點】本局內湖焚化廠倉庫(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290號)。
1.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非複數決標、以最低標單價決標(每公斤)、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2.本案公告為預計數量,實際採購數量為執行契約上限金額(新臺幣1,510,000元)除以決標單價。(實際採購數量=執行契約上限金額/決標單價;小數點後換算結果未滿1公斤者以1公斤計。)
3.契約執行上限金額即預算金額,另保留未來增購百分之三十之權利。
4.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投標。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
5.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4.11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3.4.16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7.本局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9.另請先預留進出時間,尤其涉及有截止收件時間之事項,以免影響自身相關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