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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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期限最長至113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79萬2792元,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保管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文書股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簽約次日起算60日曆天,餘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國內廠商: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設立之證明,其行業別為:CF01011醫療器材製造業等與標的物相關之營業項目。
□國外廠商:
特定資格:
█國內廠商:
其他證明文件:(a)主管機關核發的「第一級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 。
(b)有效期限內具有「口罩或面罩」認可項目「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證明書」或「QMS醫療器材製造業許可」之證明文件。
(c)符合國家標準「CNS14774醫用面罩-一般醫用面口罩」之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390萬元整。
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38萬元整
保固保證金額度:新臺幣11萬元整
【其他應附證件文件摘要】
1.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2.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3.餘詳投標須知第貳節及審查表。
【履約期限】
自簽約次日起60日曆天內,一次交清全部標的物(數量為1,585,584片)。
■由廠商提供倉儲,應為獨立空間堆放,廠商本身無倉儲空間或倉儲地點位處桃園市以南,應租賃桃園市或以北倉儲地點擺放,租賃所需費用概由得標廠商負擔,口罩放置排列需預留人員通行空間,以利驗收人員抽驗事宜。本局點收後貨物保管責任仍應歸屬廠商,俟本局驗收合格後,由廠商分送本局指定單位經清點數量無誤後解除。(得標廠商須負責將驗收合格後之手套,依分送地點表分送至本局指定地點。)
【其他】
1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2.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1.11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3.1.16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檢舉受理單位:本局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5.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6.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升溫,進入市政大樓務必配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請廠商提早進入市政大樓 並配合防疫措施,以免遲到損害自身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窗口電話: 02-27208889轉1797,傳真號碼:2759799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文書股總收發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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