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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出清除計畫書,並於機關通知日起90日曆天內完成所有工作事項,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國內廠商: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載有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J101090廢棄物清理業項目。
其他證明文件:以下(1)、(2)兩點擇一
(1)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核准設立可兼收容處理營建混合物之土資場。
(2)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核准設立之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1,000元整/公噸。
【其他應附文件摘要】
1.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2.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3.餘詳投標須知第貳節及審查表。
【履約地點】本局廢棄物處理場。(臺北市南港區南深路37號)
【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出清除計畫書,並於機關通知日起90日曆天內完成所有工作事項(包含土石方進臺北港前之所有相關申請文件及繳納進港費用、完成道路刨除作業、完成指定區域土石方運送等作業);如機關提供須清除之土石方總量未達契約規定,廠商得提出申請,經機關審查同意後,直接以已載運土石方總量計算給付價金後,本案結案。
【其他】
1.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單價決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2.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8.1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1.8.2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本局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5.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6.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詳需求說明書,建議投標廠商先至廢棄 物處理場查看欲刨除之路面及欲清運之土石方性質,現場聯絡人:黃祥貿、電話:02-2651-1434轉119。
7.進入本府市政大樓,請一律全程配戴口罩,未配戴者將無法進入。另請先預留進出時間,尤其涉及有截止收件時間之事項,一定要戴口罩並寬估時程,以免影響自身相關權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電話:02-27208889分機7221、傳真:02-27597996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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