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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市府路1號3樓南區S307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保管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秘書室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60日曆天內一次交清全部標的物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廠商: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期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營業項目載有批發零售業(F106、F206)、交通標誌器材批發業(F113090)、清潔用品批發、零售業(F107030)(F207030)、國際貿易業(F401010)等與標的物相關之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7萬元整。
【履約地點】由本局指定,如指定非本局所屬以外之倉儲(如承商所有倉庫或廠商指定之倉儲),應為與本局協商後之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地區,其所需費用概由得標承商負擔,本局點收後貨物保管責任仍應歸屬廠商,俟本局驗收合格後由承商依分送地點表分送各使用單位後解除。
【履約期限】決標次日起60日曆天內一次交清全部標的物。
【其他應附證明文件摘要】
1.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押標金繳納憑據、聲明書。
2.廠商納稅證明、金融機構信用證明文件、誠信治理承諾書、分包廠商自我檢核表。
3.餘詳投標須知。
【其他】
1.本案於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報價單時,改採限制性招標。
2.因疫情期間,如有專人送達,請先電洽秘書室承辦人吳姿瑩(02)27208889#7214,本局將派員至1樓接洽。
3.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新招標文件。
4.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5.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7.30以前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0.8.1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7.檢舉受理單位:本局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02-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8.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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