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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增加變賣之權利:本案決標後,合約有效期限至112年12月31日止,本契約保留後續增加半年之權利(必要時得延長至與新得標廠商簽約為止,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金額為331萬9,498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市政大樓2樓會議室專區N204旁聽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秘書室文書股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公告底價】
(一)第1項:有牌廢棄機車:每輛單價新臺幣參佰元整。
(二)第2項:無牌廢棄機車:每輛單價新臺幣參佰元整。
(三)第3項:有無牌廢棄汽車:每輛單價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整。
【廠商應附證明文件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回收項目:廢機動車輛)。
3.保管貯存場: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劃土地,並符合下列規範:
(1)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必須為第二種或第三種工業區用地(須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核發日期須為截止投標日前3個月內),或臺北市政府核發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回收項目:廢機動車輛類)所核可之回收貯存場所(須附效期內之回收業登記證之場址證明)。
(2)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用地(須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核發日須為截止投標日前3個月內),或停車場用地(須附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停車場登記證),或新北市政府核發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回收項目:廢機動車輛類)所核可之回收貯存場所(須附效期內之回收業登記證之場址證明)。
4.保管貯存場土地面積:本標案各分項土地需求如下,須檢附土地各筆地號換算坪數及總坪數表(招標文件內附):
(1)有牌廢棄機車:800坪
(2)無牌廢棄機車:800坪
(3)有無牌廢棄汽車:400坪
5.檢附以下土地證明文件:
(1)土地所有權狀(須其有完全使用權或經法院公證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書(須全部土地所有權人於契約書上簽章),上開土地使用或租賃期限至少至113年6月30日。
(2)土地登記簿謄本(核發日期須為截止投標日前3個月內)。
(3)地籍圖謄本(核發日期須為截止投標日前3個月內)。
6.押標金繳納憑據、投標廠商聲明書、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7.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及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8.餘詳投標須知第貳節及審查表。
【履約保證金額度】第1項有牌廢棄機車新臺幣250,000元整;第2項無牌廢棄機車新臺幣250,000元整;第3項有無牌廢棄汽車新臺幣250,000元整。
【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1.本標案共分3個項次,開標順序依(一)第1項:有牌廢棄機車(二)第2項:無牌廢棄機車(三)第3項:有無牌廢棄汽車開標;採複數決標,每一項目以單價高於核定底價且最高者得標。
2.(1)110-112年度有牌廢棄機車預估拖吊數為10,257輛。(2)110-112年度無牌廢棄機車預估拖吊數為10,644輛。(3)110-112年度有無牌廢棄汽車預估拖吊數705輛。
3.各投標廠商投標及得標項次數量不限,惟每項次決標廠商家數為1家。
4.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複數決標、以最高標單價決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5.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12.31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0.1.17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8.進入本府市政大樓親送投標文件時,一律配戴口罩,未配戴者將無法進入。另請先預留進出時間,尤其涉及有截止收件時間之事項,一定要戴口罩並寬估時程,以免影響自身相關權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電話:02-27208889分機7221、傳真:02-27597996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