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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6樓開標室【110臺北市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秘書室文書股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地點
本局廢棄物處理場。(臺北市南港區南深路37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
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
碼:F114010或F214010或F114030或F214030或
CD01030或JA01010,營業項目:載有汽車批發、零售或汽車零件買賣或製造、修理等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335000元
其他
1.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
2.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非複數決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給付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3.本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後以實做數量結算。
4.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
5.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應明定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通報期間自決標次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6.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日期為準。
7.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2/21期限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08/2/26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7.本局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8.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窗口電話: 02-27208889轉7223,傳真號碼:2759799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文書股總收發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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