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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增購25%權利(增購金額為新臺幣24萬9,470元整),期限至108年12月31日止,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文書股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廠商: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營業項目載有「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CF01011 醫療器材製造業」等之銷售、買賣、製造等與招標標的物相關之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940108元整。
【廠商應附證明文件摘要】
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其他】
1.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預定決標日等同開標日、非複數決標、以最低標價決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
2.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3.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9萬元整。
4.履約期限:決標次日起60日曆天內一次交清(廠商於決標次日起5日曆天內提供尺寸表予機關,機關待尺寸及數量調查完成後通知廠商製作,機關調查期間不計入履約期限)。
5.履約地點:由本局指定,如指定非本局所屬以外之倉儲(如廠商所有倉庫或廠商指定之倉儲),應為與本局協商後之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地區,其所需費用概由得標廠商負擔,本局點收後貨物保管責任仍應歸屬廠商,俟本局驗收合格後並由廠商依附表分送至本局指定單位後解除。
6.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之處理方式,應依本機關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規定辦理 (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
7.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8.3.31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08.4.7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9.檢舉受理單位:本局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10.預估採購1,313件,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窗口電話: 02-27208889轉7216,傳真號碼:2759799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文書股總收發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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