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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秘書室文書股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廠商: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且營業項目具有機械製造、安裝、批發、零售業或國際貿易業。營業項目代碼: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E604010機械安裝業、F113010機械批發業、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或F401010國際貿易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證明文件摘要】
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底價】本案採公告底價方式辦理,底價為新臺幣316萬元整。
【其他】
1.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非複數決標、以最低標價決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
2.保固保證金額度:新臺幣8萬元整。
3.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31萬元整。
4.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本案料件於驗收合格後,得標廠商須負責將本局指定之料件安裝於指定之挖土機上,期限為自本局將指定之挖土機交由得標廠商日起(含)30日內(含例假日)。
5.履約地點: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南深路37號)。
6.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
7.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1.17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07.1.24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9.檢舉受理單位:本局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10.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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