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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假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具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國內廠商:會計師事務所
a.會計師執業登記證明文件。
b.會計師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應附證明文件摘要
1.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2.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3.餘詳投標須知第貳節、13點及審查表。
其他
1.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
2.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提出1式10份計畫服務建議書參加,資格審查後由本局訂定時間通知資格符合廠商參與評選。
3.預定決標日為107年2月28日、非複數決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給付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4.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40萬元整,無保固金。
5.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12.26期限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07.1.16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7.本案若預算經立法院審議刪減或刪除時,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終止或變更契約。
8.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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