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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增購權利100%計新臺幣18萬3,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具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國內登記有案之環保服務業(J101)或活動廁所租賃業(JE01010)。
2.臺北市政府核准領有丙級或丙級以上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照,且許可證照經營之廢棄物種類含有「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廢棄物代碼為D-0104)」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應附證明文件摘要】
1.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押標金繳納憑據。
2.聲明書、納稅證明、金融機構信用證明文件。
3.餘詳投標須知。
【履約地點】本局指定地點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萬8,000元整。
【其他】
1.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非複數決標、以最低標價決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2.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之處理方式: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新招標文件。
3.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6.2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06.6.5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5.檢舉受理單位:本局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6.履約期限:分別於106年8月4日、106年8月18日及106年8月29日前設置定位完成,租賃期間預計分別為106年8月5日、106年8月19日及106年8月30日,3日皆為當日使用,當日使用完撤離。
7.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窗口電話: 02-27208889轉7216,傳真號碼:2759799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文書股總收發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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