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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10%,新台幣13萬5,54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 75日曆天內一次交清標的物。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廠商: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設立之證明,其行業別為: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F104)、家具及裝設品批發業(F105)、五金及日常用品批發業(F106)、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F204)、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F205)、五金及日常用品零售業(F206)及其他未分類業(ZZ99)、零售、買賣、製造、進出口項目或與招標標的物相關之營業項目之「依政府立案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團體…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證明文件摘要】
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其他】
1.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預定決標日等同開標日、非複數決標、以最低標價決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
2.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3.履約保證金額度:新台幣:13萬元整。
4.履約期限:自決標次日起75日曆天內一次交清標的物
5.履約地點:由本局指定,如指定非本局所屬以外之倉儲(如廠商所有倉庫或廠商指定之倉儲,應為獨立空間堆放),惟地點應為與本局協商後之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地區,其所需費用概由得標廠商負擔,本局點收後貨物保管責任仍應歸屬廠商,俟本局驗收合格後分送本局指定單位後解除。
6.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領標收據(領標憑據),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收據投標。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
7.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2.6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05.2.14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9.檢舉受理單位:本局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10.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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