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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保留增加預算金額百分之30、增購金額為141萬9,000元、延長契約上限3個月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本局總收文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餘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廠商:
(1)基本資格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者。
(2)其他資格:
a、具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且於開標日前未遭主管機關停工、停業處分能正常營運清運(須領有該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且許可期限在本契約有效期限以後)。
b、具備裝有GPS設備之35噸以上大型連結拖曳引卡車(密封式)。
c、出具「履約能力聲明書」,聲明具有35噸以上大型連結拖曳引卡車(密封式),至少3部/日以上之調度能力,並敘明每月餘裕量及每月最大清運數量不得高於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中之許可數量。(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其他應附證明文件摘要】
1.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納稅證明、金融機構信用證明文件。
3.出具履約能力聲明書。
4.餘詳投標須知及資格價格審查表。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23萬元
【履約期限】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或廠商實際執行清運金額合計達4,730,000元止(二者以先屆者為準)。新年度未及完成標案招標程序,則由雙方依合約規定延長履約期限,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其他】
1.
(1)本案預計委託清運金額為473萬元,每月餘裕量及每月最大清運數量不得高於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中之許可數量。
(2)本案投標標價係指廠商投標『油料及駕駛費用』,並以作為判定是否合於底價暨決標排序之依據。
2.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預定決標日同開標日、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3.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
4.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1.12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06.1.15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6.檢舉受理單位:本局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7.餘詳閱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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