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3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3段347號4樓
電子郵件信箱
ep-t5378@mail.taipe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機關截至111年12月31日契約期限屆滿後,如有公開招標上作業之需求或其它原因,得要求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及費用,延長契約期限至機關新契約開始時止,最多2個月,廠商不得拒絕及要求增加費用。延長履約期間機關得隨時以書面指定日期,通知廠商終止契約。
2、本採購案增購金額預計99,411元,增購數量預計2個月,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3段347號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3段347號4樓會議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履約期限
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臺北市政府採購招標文件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資格摘要:營業項目中含建築物清潔服務業並檢具證明文件均可參加投標,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和最近一期無退票紀錄。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2.基本資格:■國內廠商:營業項目中含建築物清潔服務業並檢具證明文件均可參加投標。
3.如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者,請提供設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為清潔服務(辦公大樓清潔)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2/10)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2/14)為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一日,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二、本案履約期限: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惟合約期滿後,機關如有公開招標上之需求或其它原因,得要求廠商依本合約內容及費用,延長合約期間至機關新合約開始時止,最多2個月。清潔工作業務範圍:大隊現址(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3段347號4.5樓)(該樓層面積為1203坪)。(詳清潔整理作業說明書)
三、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另依該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四、得標廠商如僱用本機關原使用之清潔人員,並指派繼續在本機關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時,得標廠商應溯自該派遣勞工在機關提供勞務之第一日,併計其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惟為維護機關使用區域之清潔,得標廠商應另派代理之清潔人員至少1人於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上班時間內駐守本大隊負責從事清潔工作。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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