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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機關截至107年12月31日契約期限屆滿後,如有公開招標上作業之需求或其它原因,得要求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及費用,延長契約期限至機關新契約開始時止,最多12個月(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廠商不得拒絕及要求增加費用。延長履約期間機關得隨時以書面指定日期,通知廠商終止契約。
2.本採購案增購金額預計455,000元,增購數量預計12個月,期間自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4號3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採用臺北市政府採購招標文件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資格摘要:營業項目中含「建築物清潔服務業」並檢具證明文件均可參加投標,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和最近一期無退票紀錄。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2、基本資格:
國內廠商:營業項目中含建築物清潔服務業並檢具證明文件均可參加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整。
2.投標廠商檢附之信用資料為「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額機構出具之票據 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文件」。
3.本案履約期限: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惟合約期滿後,機關如有公開招標上之需求或其它原因,得要求廠商依本合約內容及費用,延長合約期間至機關新合約開始時止,最多12個月(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廠商不得拒絕及要求增加費用。延長履約期間機關得隨時以書面指定日期,通知廠商終止契約。(107年及108年度所需費用如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有刪減致不足支應時,則以通過之預算額度支應或無條件終止合約)。
4.清潔工作業務範圍:大隊現址(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4號3樓)(該樓層面積為981坪)(詳清潔整理作業說明書)。
5.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另依該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6.得標廠商如僱用本機關原使用之清潔人員,並指派繼續在本機關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時,得標廠商應溯自該派遣勞工在機關提供勞務之第一日,併計其服務之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休假權益。惟為維護機關使用區域之清潔,得標廠商應另派代理之清潔人員至少1人於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上班時間內駐守本大隊負責從事清潔工作。
7.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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