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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保留後續增購或減購(50%)之權利,除另有約定者外,其價款依照本契約詳細表所訂價額核計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4號3樓本大隊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4號3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契約書生效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採購招標文件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登記項目(或工廠登記產業類別)包含印刷之國內登記核准設立之公司、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另第3條規定,機關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改採限制性招標,若有2家投標者,即當場改為比價辦理,僅有1家投標者,則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2)本採購案預算所需經費未獲市議審議通過或部分刪減之處理方式: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投標須知第59點(四)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得標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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