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3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3段347號4樓
電子郵件信箱
ep-710404@gov.taipei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保留後續增購(20%)之權利。其價款依照本契約詳細價目表所訂價額核計之。另契約期滿時,本大隊若因新約尚未簽定,得要求得標廠商依原條件展延契約3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3030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3段347號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3段347號4樓收發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採購招標文件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國內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商業登記證明書,其營業項目代碼為J101050(環境檢測服務業)。
2.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空氣檢測類之許可項目應包含「空氣中異味污染物」)。
(註)工程會已於98年4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知各機關,自98年4月13日起招標之採購,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已將「營利事業登記證」廢除,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若廠商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繳交為證明文件者視為無效標。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方式:本案為■一段標 □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分段投標分段開標。
2.預定決標日期:■一段標:同開標日期
□分段開標:同議價日期
3.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非複數決標、■非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不採取協商措施■不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4.對招標內容疑義: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1/4(12/20)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該期限自公告日起算,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12/23),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5.履約保證金額度:無
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6.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
7.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8.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9.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單價定約,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10.本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00萬元整,其中:一般時段預算單價為15,400元(含車馬費500元),預估執行25次,複價為38萬5,000元整;加班時段預算單價為20,500元(含車馬費500元),預估執行30次,複價為61萬5,000元整。
11.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
12.本採購案開標後,如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且低於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八十者,其差額保證金之計算方式為:差額保證金=(實際底價x0.8-標價)x契約上限金額/(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
13.本採購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得標廠商。
1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須敘明後續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本案履約期限自114年契約生效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另履約期限屆滿,115年度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勞務採購案大隊如尚未完成發包,契約保留後續增購(20%)之權利,得依其價款照本契約詳細價目表所訂價額,延長契約至新契約簽訂後機關指定日,最多不超過3個月。)
15.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反則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