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在機關新契約未生效前,機關得依契約原約定之履約條件及價金,以換文方式書面通知廠商繼續履約,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2個月,共新臺幣11萬3,429元,自116年1月1日起至116年2月28日止。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廠1樓開標室(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5段53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本案廠商得標後故意不履行,影響本案執行進度及業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五段五十三號(綜合庶務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內容疑議】: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應於115年6月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5年6月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2.【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Z12010人力派遣業或JZ99050仲介服務業或
I103060管理顧問業與人力資源運用有關項目
3.【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本案改採限制性招標。
4.本案為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餘詳評審須知。
5.【押標金】:本案免收押標金。
6.【檢舉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政風室聯絡電話:02-22300800轉410、傳真:02-22301403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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