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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106)年簽約金額施作完畢後,機關因運轉需求或次年(107年)新契約尚未生效前得在契約金額外增購,增購上限為1,256,400元,期限至107年2月28日止。以上增購廠商應依原契約規定單價繼續飛灰處理委外操作服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五段五十三號(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五段五十三號(第三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依經濟部98.4.2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本案投標證明文件,否則為無效標。)
2.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業(J101030、J101040、J101090)、污染防治設備或處理業(CB01030、F113100、F213100、J101990)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對招標內容疑議: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2月1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2月1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2.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5.採電子領標者,其收退費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規定辦理。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6.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廠商應具備石垣ISHIGAKI全自動濾布走行式壓濾機操作或維修或安裝之能力證明。
7.
履約保證金額度
按契約金額之10%。
8.檢舉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政風室聯絡電話:02-22300800轉410、傳真:02-22301403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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