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廠1樓開標室(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5段5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6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五段五十三號(第三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本案採購額度屆滿或「115年度焚化廠及處理場化學藥品採購案」執行前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C801010基本化學工業或C802990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或F107200化學原料批發業或F107990其他化學製品批發業或F207100基本化學材料零售業或F207200化學原料零售業或F207990其他化學製品零售業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內容疑議】:投標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應於114年12月26日 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12月29日前,以書面 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2.【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本案改採限制性招標進行比價或議價。
3.本案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可依投標須知第59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
4.本案為預算未通過前之備案契約,擬採開口契約方式執行,履約期限至「115年度焚化廠及處理場化學藥品採購案」生效前1日止。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