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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290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10年11月15日)30日內完成餘詳招標文件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 E604010機械安裝業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繳稅證明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其情形: 曾承作國內垃圾焚化廠垃圾投入口水套證明或結算證明等文件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書面投標親送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本廠第三組。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2.大陸地區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餘詳情請參閱投標須知第陸節、投標相關規定。
4.本案因故流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作業系統下載。
5.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保固保證金:契約金額之3%。
6.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廠提出。
7.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議者,應自公告日起至110年10月1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本廠將於110年10月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8.檢舉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942177,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290號)。
9.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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