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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金額150,000元,期限為契約期滿3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84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290號(第三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契約期限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2.營業稅繳納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必須確實從事與鍋爐、冷卻水藥品相關業務之公司,且須檢具處理蒸氣產量20噸/小時(每座)以上鍋爐之證明文件(如曾經施作類似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影本,或由其公部門核發之結算驗收證明或公司行號所核發之完工證明文件足以證明確實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本機關就廠商投標文件不分段開標審標。
※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
※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之 5% 以內,照價決標;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之 5~10% ,機關與廠商以議價方式辦理;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 10% 以上,則以廢標處理。
※其他:
1.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廠提出。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議者,應自公告日起至106年9月21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本廠將於106年9月2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3.檢舉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942177,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290號)。
4.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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