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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84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290號(第三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起5日曆天(預計1月期間春節前)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採本府府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證明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反則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得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履約保證金:無需繳納;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本機關就廠商投標文件不分段開標審標。
※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人工領標收據(領標憑據),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人工領標收據投標。採人工領標者,已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
※其他:
1.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廠提出。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議者,應自公告日起至105年12月30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本廠將於106年1月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3.檢舉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942177,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290號)。
4.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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