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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約期滿但在次年度環境清潔維護案未完成發包前,本契約得延長1個月,所需經費為7萬6,2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484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290號(第三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者,每份標單售價新臺幣200元,以現金付款。郵購標單者另加郵資100元及回郵信封註明﹝函購標單﹞及﹝標案中文名稱﹞。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484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290號(第三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採本府府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且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廠商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保留決標期間最長為2個月,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機關取得廠商書面同意後,先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保留決標期限內,廠商應受報價之拘束,不得撤回。
※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本機關就廠商投標文件不分段開標審標。
※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人工領標收據(領標憑據),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人工領標收據投標。採人工領標者,已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者,依電子領標系統作業下載。
※其他:
1.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廠提出。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議者,應自公告日起至105年12月15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提出,本廠將於105年12月1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3.檢舉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942177,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290號)。
4.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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