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4.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人類及動植物生命或健康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視執行成效辦理114年後續擴充,擴充金額為新臺幣3,220萬元整,並以原契約單價及條件續約核算付款。惟有關114年度機關應支付價金,需俟臺北市議會預算審查通過始生效力。若年度所需費用如未獲臺北市議會審查通過或有刪減致不足支應時,則以所通過之預算額度支應或無條件終止契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東南區2樓秘書室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東南區2樓秘書室總收文處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罊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改採本府112年7月27日府授工採字第1123020571號函先行修正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採購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以下僅須任一項符合:(請詳閱投標須知第十三點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規定)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F108021西藥批發業;F208021西藥零售業,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衛生福利部核准九價人類乳突病毒之細菌學免疫學製品許可證。
(2)領有縣市政府核發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且營業項目有西藥者。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廠商信用證明。
4.廠商納稅證明。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6.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7.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8.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9.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10.押標金繳納憑據(新臺幣80萬5,000元整)。
餘請詳閱投標須知規定。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電子領標:請連線至網址http://web.pcc.gov.tw/查尋本標案案名並下載標單。
【注意事項】
1.廠商提出疑義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13年3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3月1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1.本採購有關規定請詳閱各項招標文件。
2.本標案未盡事宜者得依據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秘書室馮慶齡小姐,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131,傳真:02-27222427;如針對履約內容有疑義者,請洽業務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蘇郁心小姐,電話:02-27208889轉1829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