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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權利,擴充金額新臺幣385萬,擴充期限為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東南區2樓秘書室總收文處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改採本府112年3月14日府授工採字第1123006757號函先行修正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以下僅須任一項符合:(請詳閱投標須知第十三點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規定)
1. 公司或商業,應檢附文件: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汽車貨運業G101061或汽車貨櫃貨運業G101081或汽車路線貨運業 G101071。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審查其他文件】
1.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廠商信用證明。
4.廠商納稅證明。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6.應提出之規格文件:
(一)廠商須提供2輛10年內3噸以上之貨車規格說明表(如契約之附件A)。
(二)廠商應提供該2輛貨車以車內持續溫度監測設備,或其他具持續溫度監測功能之設備,於車輛冷藏啟用狀態下,於半年內以持續監測溫度4小時之結果,至少每5分鐘紀錄1次,之測量溫度結果應維持2至8℃(可扣除因放入或取出設備時,溫度上升,但中間過程至少4小時),並產出報表1份(需可看出幾分鐘紀錄1次)。
(三)2輛貨車依第(二)款測溫之測溫設備須有1年內溫度校正報告各1份。
7.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8.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9.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餘請詳閱投標須知規定。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電子領標:請連線至網址http://web.pcc.gov.tw/查尋本標案案名並下載標單。
【注意事項】
1.決標原則:本案採購金額新臺幣497萬元整,預算金額新臺幣112萬元整,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委託專業服務,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經公開評選依優勝序位依序議價。
2.本案收取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各為新臺幣5萬元整。
3.廠商提出疑義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12年8月2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8月3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其他】
1.本採購有關規定請詳閱各項招標文件。
2.本標案未盡事宜者得依據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3.本案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應配合臺北市政府契約文件電子化政策,除契約正本採紙本用印外,契約副本應至臺北市政府 「 MYDOC電子文件服務平台 」進行電子化契約簽署,廠商應於電子化契約製作前取得憑證IC卡。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秘書室 盧宜平小姐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131。如針對履約內容有疑義者,請洽王盈程先生 電話:02-23759800轉1924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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