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ibiscusy@health.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東南區2樓
履約期限
112年4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改採本府111年10月20日日府授工採字第1113030011號函先行修正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任一項符合
一、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緊急救護、醫療救護、急救、醫療衛生、大型活動相關。
二、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其他證明文件:依法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開業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審查其他文件】
1.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廠商信用證明。
4.廠商納稅證明。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緊急救護、醫療救護、急救、醫療衛生、大型活動相關。
其他證明文件:
檢附依法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開業證明文件。
6與履約能力有關者。檢具由衛生福利部核可之教授急救技能教育相關經驗之佐證資料或師資證明。
7.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8.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9.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餘請詳閱投標須知規定。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電子領標:請連線至網址http://web.pcc.gov.tw/查尋本標案案名並下載標單。
2.廠商投標時請檢附服務建議書(含附件)1式8份。
【注意事項】
1.決標原則:本案採購金額及採購金額為新臺幣439萬元整,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出優勝廠商,依序辦理議價,並採固定價格方式。
2.廠商提出疑義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12年3月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2年3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其他】
1.本採購有關規定請詳閱各項招標文件。
2.本標案未盡事宜者得依據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品項名稱
A項:辦理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推廣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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