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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67萬元整,以原採購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2樓衛生局秘書室庶務股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2樓衛生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2樓衛生局秘書室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臺北市政府107年11月22日府工採字第1076013321號函修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以下僅須1項符合: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與食品、藥物檢驗相關任務。
2.學校: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C01010藥品檢驗業、IZ99990其他工商服務業等與履約標的有關之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資格審查其他文件
1 .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 .廠商信用證明。
3 .廠商納稅證明。
4 .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5 .投標廠商聲明書。
6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7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廠商須為通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實驗室認證(含該分項投標之全部檢驗項目)之食品衛生檢驗機購,或已申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實驗室認證(含該分項投標之全部檢驗項目)之食品衛生檢驗機購,且須檢附本標案全部檢驗項目之認證證明及檢驗方法之標準作業程序等資料供審查;部份檢驗項目已提出認證申請尚未取得認證應提供提出申請之證明、該項目檢驗方法之標準作業程序、檢驗項目之檢出限量評估、量測不確定度評估,檢驗圖譜及品質管制圖供審查。
餘請詳閱投標須知規定。
公開招標領取方式及處所
1 .專人領購: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衛生局2樓秘書室庶務股洽購,每份工本費新臺幣200元。
2 .郵遞領購:郵遞時程請自行考量,並檢附回郵"快遞郵資或限時雙掛號郵資(180元)"及信封。
3.電子領標:請連線至網址http://web.pcc.gov.tw/查尋本標案案名並下載標單。
注意事項
1 .本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367萬元整,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19條公開招標最低標方式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分項複數決標,每家廠商投標項次不限1項,請於投標時註明投標項次,開標順序依序為A、B。(機關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另本案為開口合約,以單價訂約,總價決標,以各分項預算金額為各項之契約價金上限。
2.本案各項預算金額如下:
(1).A項食品中農藥及動物用藥殘留檢驗:337萬元整。
(2).B項食品中防腐劑等檢驗:30萬元整。
3.本案各項公告底價如下:
(1).A項食品中農藥及動物用藥殘留檢驗:296萬元整。
(2).B項食品中防腐劑等檢驗:28萬元整。
4.廠商提出疑義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8年3月1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 處理結果,將於108年3月2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