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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向廠商增購之權利,廠商應依本契約之規範內容及價格進行履約,保留後續擴充12個月(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110年度所需費用如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有刪減致不足支應時,則以通過之預算額度支應或無條件終止契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152號3樓健康促進組張致維組員,為節能減紙僅提供電子檔,請自備USB隨身碟
開標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152號)2樓多功能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152號3樓健康促進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8年11月29日府工採字第1083023993號函先行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臺北市政府108年9月9日府工採字第1083017525號函修正投標須知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依法核准設立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項目:清潔服務)。
2.政府核准設立之公司或商業組織。
以上僅需任一項符合。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1期營業稅繳稅證明或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
(三)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倘若投標截止期限仍未達3家以上之廠商投標,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
(二)廠商請求釋疑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8年12月5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最遲將於108年12月10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政府採購法第41條及細則第43條)。
(三)本案不收取押標金及保證金(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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