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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107年預算金額為新臺幣33萬1,200元整,履約期限為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之期間12個月(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本案採購金額共計66萬2,400元整(107及108年度所需費用如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有刪減致不足支應時,則以通過之預算額度擬應或無條件終止契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152號2樓多功能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152號3樓健康促進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採購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核准設立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清潔服務)。
2.政府核准設立之公司或商業組織。
以上僅需任一項符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倘屆投標截止期限仍未達3家以上之廠商投標,業經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
2.廠商提出疑義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6年12月27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將於106年12月2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商(政府採購法第41條及細則43條)。
3.本標案不收取押標金及保證金金額(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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