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Z0444@tpech.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台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業務單位簽見為保障本院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收發室(台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郵寄報價單(標單)者,請自行計算並注意截止收件期限。
4.押標金:免。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 5%。
5.預定決標日即為開標後30止日。
6.本採購有關規定請詳閱各項招標文件。本標案未盡事宜者得依據政府採購法暨相關定辦理。
7.規格疑問請洽詢本院工務室朱俊宇先生電話25553000-2213(0905210158)
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自110年12月6日08時30分起,110年12月7日17時止),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110年12月11日17時止。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或原契約屆滿後次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A.E601010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須備■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B.█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
(1)維護工程師具有乙級室內配線技術士或甲種電匠證照。
(2)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含)以上技術士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結業証書。
C.█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其情形:維護工程師應為本院現有大宗不斷電設備(飛瑞、台達、盈正豫順)認可之工程師(需檢附1家原廠或其授權之機構技術5年內受訓證明,未檢附者視為不合格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專人領購:請於截止收件期限辦公時間內親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台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總務室洽購,每份新台幣貳佰元整。
2、函購:工本費貳佰元,自備回郵及信封,郵寄封面註明「購領xx文件」字樣,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3、電子領標:請連線至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標單。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