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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收發室轉總務室
開標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惟兩者以先屆者為合約屆滿之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案採用臺北市政府頒修之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領有開領有開業登記之醫事檢驗機構或醫療機構、並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機構業務外包作業指引』醫療法規相關規定及工作團隊,廠商指派至警局執行篩檢衛教之醫事人員,需符合醫療法及相關醫事人員法規等之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執行人員需領有醫事檢驗師(生)或護理師(護士)等執業執照、合格證明等,並已完成執業登記、醫事人員支援報備。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自115年9月14日08時起至9月16日17時止),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115年9月21日17時)。
2.規格問題請洽-昆明防治中心 李依穎:(02)23703739-1635
3.本案如因故流、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文件可續用,人工領標之廠商需至本院換取新標封。
4.預定決標為議約開標日
5.履約保證金:免繳
6.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供應),如第一次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則依同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7. a. 本案為開口合約履約期限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即為訂約總價)用罄,兩者以先屆者為合約屆滿之基準。
b.本案所列數量為預估值,確實數量依院區實際使用需求為準,廠商不得因未達表列數量而要求任何賠償。
c.契約價金之給付:契約單價×實際數量數量=實際給付之價金。。
d.如有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知單開立期限。。
e.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8.本案先審查廠商資格,資格合格廠商方可進行簡報(簡報日期及時間,本機關另行通知) 。
9.簡報之先後順序,按編列收訖徵選文件之外標封編列序號為準。(為鼓勵電子領標者,故順序以電子領標者在前為原則,現場領標者在後,編列順序以收件時間順序編號。)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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