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115049 已截止

116年警方查獲應篩個案委外採檢衛教工作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公告日:115/09/14 截止日:115/09/23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預算金額
$ 1,460,0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5/09/23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機關代碼 3.79.14.14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31 - 人類衛生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王年丁 李依穎
聯絡電話 (02)25553000#2126
機關代碼 3.79.14.14
單位名稱 昆明防治中心
機關地址 103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145號
聯絡人 王年丁 李依穎
聯絡電話 (02)25553000#2126
傳真號碼 (02)23027411
電子郵件信箱 Z4940@tpech.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9/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收發室轉總務室
招標文件總售價 200元
付款方式 新臺幣2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9/23 17:00
開標時間 115/09/24 16: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惟兩者以先屆者為合約屆滿之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案採用臺北市政府頒修之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領有開領有開業登記之醫事檢驗機構或醫療機構、並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機構業務外包作業指引』醫療法規相關規定及工作團隊,廠商指派至警局執行篩檢衛教之醫事人員,需符合醫療法及相關醫事人員法規等之規定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執行人員需領有醫事檢驗師(生)或護理師(護士)等執業執照、合格證明等,並已完成執業登記、醫事人員支援報備。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自115年9月14日08時起至9月16日17時止),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115年9月21日17時)。 2.規格問題請洽-昆明防治中心 李依穎:(02)23703739-1635 3.本案如因故流、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文件可續用,人工領標之廠商需至本院換取新標封。 4.預定決標為議約開標日 5.履約保證金:免繳 6.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供應),如第一次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則依同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7. a. 本案為開口合約履約期限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即為訂約總價)用罄,兩者以先屆者為合約屆滿之基準。 b.本案所列數量為預估值,確實數量依院區實際使用需求為準,廠商不得因未達表列數量而要求任何賠償。 c.契約價金之給付:契約單價×實際數量數量=實際給付之價金。。 d.如有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知單開立期限。。 e.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8.本案先審查廠商資格,資格合格廠商方可進行簡報(簡報日期及時間,本機關另行通知) 。 9.簡報之先後順序,按編列收訖徵選文件之外標封編列序號為準。(為鼓勵電子領標者,故順序以電子領標者在前為原則,現場領標者在後,編列順序以收件時間順序編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總務室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9/23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14.14
聯絡人
王年丁 李依穎
聯絡電話
(02)25553000#2126
機關代碼
3.79.14.14
單位名稱
昆明防治中心
機關地址
103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145號
聯絡人
王年丁 李依穎
聯絡電話
(02)25553000#2126
傳真號碼
(02)23027411
電子郵件信箱
Z4940@tpech.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9/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收發室轉總務室
招標文件總售價
200元
付款方式
新臺幣2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9/23 17:00
開標時間
115/09/24 16: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惟兩者以先屆者為合約屆滿之基準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案採用臺北市政府頒修之版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領有開領有開業登記之醫事檢驗機構或醫療機構、並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機構業務外包作業指引』醫療法規相關規定及工作團隊,廠商指派至警局執行篩檢衛教之醫事人員,需符合醫療法及相關醫事人員法規等之規定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執行人員需領有醫事檢驗師(生)或護理師(護士)等執業執照、合格證明等,並已完成執業登記、醫事人員支援報備。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自115年9月14日08時起至9月16日17時止),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115年9月21日17時)。 2.規格問題請洽-昆明防治中心 李依穎:(02)23703739-1635 3.本案如因故流、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文件可續用,人工領標之廠商需至本院換取新標封。 4.預定決標為議約開標日 5.履約保證金:免繳 6.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供應),如第一次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則依同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7. a. 本案為開口合約履約期限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即為訂約總價)用罄,兩者以先屆者為合約屆滿之基準。 b.本案所列數量為預估值,確實數量依院區實際使用需求為準,廠商不得因未達表列數量而要求任何賠償。 c.契約價金之給付:契約單價×實際數量數量=實際給付之價金。。 d.如有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知單開立期限。。 e.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8.本案先審查廠商資格,資格合格廠商方可進行簡報(簡報日期及時間,本機關另行通知) 。 9.簡報之先後順序,按編列收訖徵選文件之外標封編列序號為準。(為鼓勵電子領標者,故順序以電子領標者在前為原則,現場領標者在後,編列順序以收件時間順序編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總務室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9/2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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